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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18 14:11:46  共访问 24838 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0〕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我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省政府给予扶持资金150万元,市政府扶持资金不低于150万元。每新增一户上市公司,对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具体扶持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711号)执行。

  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直接融资。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共担管理工具,通过动产质押、第三方保证等方式构筑多层次的风险共担体系,满足多元化的中小企业信贷需求。

  三、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作为村镇银行当年收入核算。补贴期限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四、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省地税局审批,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规定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经省认定的40所大学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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