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权益性证券
第I部分 本章要旨
201 本章中列载了发行人申请列入本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及申请权益性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必须符合的各项条件及相关程序。这些条件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包括在新加坡境内和在其它任何地方注册成立的公司。本交易所可能根据个别情况变更这些条件。
第II部分 一般性条件
202 发行人可以申请列入新交所主板或二板上市公司名录。此上市可以是第一上市,也可以是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全权决定是否准许发行人列入本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及将其除名),以及是否准许其权益性证券在本交易所报价(和停牌)。本交易所可经自我研判,决定无条件或有条件批准上市申请或者不批准上市申请。本交易所也保留修改或者增加上市条件的权利。
203 寻求权益性证券上市的发行人,必须是持续经营的企业或其继承人。本交易所在审核上市申请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本手册中列载的各项具体数值标准和定性因素。发行人本身的规模大小固然重要,但发行人管理层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相对稳定性,以及招股说明书、招股备忘录或介绍上市书中披露的信息等因素更受重视。
204 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上市的附加条件,载于本章第VII部分。
205 投资公司以外的发行人,其全部或主要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一般不获准列入本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
206 已缴付部分股款的股票可能获准列入本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但必须将每次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时间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各股东。本交易所可能规定各种限制性规定,限制此类股票的交易,直至股款全部缴清为止。
207 发行人的名称中,不应使用任何容易混淆或具误导性的字词。
208 对本章中未作具体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别的发行人,本交易所可能规定附加上市条件或者其它上市条件。
持续性上市义务
209 发行人于新交所主板或二板上市期间,必须遵守其上市规则。发行人在新交所主板或二板第二上市的,必须符合规则第217条的规定。
第III部分新交所主板上市
210 发行人申请权益性证券在新交所主板上市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股权的分布
(a) 下表中列出了股权分布方面的各项要求:
公众持股量 |
股权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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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
(百万新元)(“M”) |
招股结束后公众手中持有的股本比例 |
股东人数 |
发售总额
(百万新元)
(“O”) |
股权分布 |
|
新交所主板 |
M <300 |
25% |
1000 |
0<75 |
在全部邀购股/献售股中,至少须有40%或者价值15,000,000新元的邀购股(取两者中数额较小者)分配给投资者。每位投资者获分的股数,不得超过此40%邀购股中的0.8%或者价值300,000新元的股票(取两者中数额较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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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400 |
20% |
1000 |
75 ≤O<120
O≥120 |
在全部邀购股中,至少须有20%分配给投资者。每位投资者获分的股数,不得超过此20%邀购股中的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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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M<1000 |
15%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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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0 |
12%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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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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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申请人与其关联人士持有的股票,必须合并计算,并视为单一股东的持股量。
2)根据规则第234条进行的优先性的股份分配,不得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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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所二板 |
无数额限制 |
股票总发行量的15%或者500,000股(取两者中数额较大者) |
50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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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不得以人为方式(例如:向未来股东赠股及提供购股贷款等)达到要求的股权分布结构。
(ii) 现有公众持股人可以包括在最低限额公众持股比例内。其数量不得超过招股结束后发行人实收股本额的5%。在此项规则中,“现有公众持股人”指发行人开始邀请认购其股票的前一刻仍持有其股票并且属本手册中定义的“公众”的人士。此项规则对通过介绍方式申请上市的情况不适用。
(iii)股权分布总体架构的确定,应以相应证券开始上市交易时,能有一个有序的二级市场,而且这样的股权分布总体结构可以避免出现证券垄断为原则。
(b) 进行第二上市的,发行人在全球各地的持股人人数之和不得少于2,000人。
(2) 数值标准。此外,发行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a) 最近三年的累计合并税前盈利不低于7,500,000新元,而且三年中每年的税前盈利不低于1,000,000新元。
(b) 最近一年或两年的累计合并税前盈利不低于10,000,000新元。
(c) 根据发行价和招股结束后的实收股本额计算出的市值不低于80,000,000新元。
(3) 盈利测试 。下列规定适用于规则第210(2)(a)和(b)条所载各项盈利测试:
(a) 在盈利测试的相应测试时段内,发行人必须始终从事着大体相同的业务,而且在该时段内,其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
(b) 如果在提呈上市申请前的两年里,集团因某些暂时性特殊原因导致其盈利情况不佳或出现亏损,但此等不利因素在提呈上市申请时已经不存在,或可望于发行人上市时获得纠正,其上市申请仍可获考虑。
(c) 确定盈利数额时,例外项目或非经常性收益项目及额外项目的收益不得包括在内。
(d) 发行人变更或拟变更其财务年度结束日的,如果本交易所认为其变更目的是为了籍例外或季节性盈利,粉饰其盈利记录的,其上市申请,本交易所一般不予考虑。
(4) 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性
(a) 集团必须财务状况良好,尤其是考虑到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是否是正数。
(b) 上市前,集团所有董事、主要股东,及集团各董事和主要股东控股的公司欠集团的债务必须全部清偿完毕。此项规定对发行人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不适用。
(c) 厂房设备重新评估后产生的盈余,虽然可以列入发行人的帐册内,但不应用于计算发行人每股的资产净值,也不得被资本化。
(5) 董事及管理人员
(a) 董事及执行人员应当具备管理集团业务所需的相应经验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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